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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氏宗族形态
一、孝与悌的故事
    《南史•孝义》记载:吴兴(今浙江)人孙法宗,年少时遭遇战争劫难,父亲随孙恩去海岛,后在战乱中被害,尸骸不收,母亲和哥哥都在逃难中饿死。法宗16岁时,才回到故乡,“单身勤苦,霜行露宿,营办棺椁(guo),造立冢墓,葬送母兄,俭而有礼。”又入海寻求父亲的尸骨,用自己的血沥枯骸以辨,历十余年而终无所获。遂终身戴孝,常居墓所,山禽野兽,皆悉驯附,乡亲馈遗也无所受,且终身不娶。南朝刘宋时扬州官府辟为文学从事,法宗也淡然不就,孙法宗的孝道却是深沉执著,非平常人可为。
    《元史•孝友》载,晋宁洪洞县(今山西)人孙抑,登进士地,官仕刑部郎中。遇战乱,孙抑携父母妻子避之平阳县柏村,有军兵至柏村剽掠,撞到孙抑母亲,掠财不得,该兵举刀要砍,正好孙抑赶到,马上用自己的身体避护住母亲,请代受此刀。兵见来了这位官员模样的人,这才提刀而去,母亲得以获救。而此际,父亲又被乱军虏去,孙抑到处打听。人或告之,你父亲是被东面的军队掠去,其所掠的民众皆被杀害,你不要去送死了。孙抑回答说,我难道可以因为怕死而放弃我的父亲吗?遂往东面军队而去,寻找中出生入死屡濒危殆,但最终找到父亲,并带回家中。孙抑以生命勇敢拯救父母亲的事迹,令人钦佩。
    弟兄之间的“义悌”,也有一个颇为感人的故事。《宋书•孝义》记载:彭城(今江苏徐州)人孙棘,大明五年(公元461年),其弟孙萨充役,然因违期不至,依军法付狱问罪。孙棘到郡衙,请求代弟受刑,而孙萨不肯,恳切地说:“兄弟少孤,三岁丧父,一门恃赖兄长,况且是自己犯法,自应依法受戮。”太守张岱疑其做戏,便将二人各关一处。然后派人告诉孙棘说,已同意他代弟受刑。孙棘听后显得甚是高兴,回答说:“这就对了!”太守又派人告知孙萨,还是谁犯罪判谁的刑,孙萨也欣然曰:“只要令兄长免罪,我死又何恨。”这时,孙棘的妻子许氏也捎话来对其丈夫说:“你是一家之长,岂可委罪于弟弟。且小弟尚未婚娶,家道没立,而你已有两个儿子,死也没有什么遗憾的了。”太守张岱知道后,颇为感动,便上表朝廷,朝廷下诏认为兄弟俩节行可称,特宽宥其罪,还赐许氏帛20匹。
    二、义田与义庄
    一些宗族建有族田、义田,主要是招佃取组,而以其租米资助孤寡贫穷。如《严庄孙氏家乘》中记有某富家捐资建义田,“凡族之鳏、寡、孤、独,给发食;嫁、娶、丧、葬,无力从师者,助以资。”少数宗族还建有规模较大的义庄,如宁波《甬北孙氏宗谱》载有(1923年)所订“甬北浮石亭孙士义庄章程”,内容摘要如下:
    义庄兴办以敦睦宗族和洲际贫寒为其宗旨,但专以本族为限,义庄所办义举由三个部门分别管理。
    一是赡给部,凡鳏寡孤独和废疾者,每名按季给谷100斤。赤贫无食之家,酌量每季给谷60斤。如有犯不孝、偷盗、聚赌和不法行为者,剥夺其得谷的权利。上述人员领谷,须由本房长或族内公正人出具保证书,写明情况,各自画押,再经庄经理会同地方保正查明实情,注册给照,方准领谷。每逢四季之初,即在二、五、八、十一月的初二发放领谷,同时在发给的执照上须登记详实每次领谷的数量,以便查核。如有隐瞒、冒滥诸情节,查明后责成保证人赔偿。
    二是教育部,义庄附设国民小学一所,以教育组内贫寒子弟而不收学费。
    三是善事部,负责几方面事项。首先对家境贫困(主要为鳏寡孤独)不能办理丧事者,本庄助寿材壹具,或给银洋20元。对未成年人的丧事,不得享有此项资助。宗祠购得一座山地,以便族人葬用。贫困而无力营葬者可报明本庄,每穴可再助安葬费银洋10元。本家自行或地迁葬者,不准援例领取此项费用,其次是看病,义庄延聘中医一名,诊疗本族贫苦人家之疾病,不过其医金虽由本庄开支,但上门出诊和采配药才之费用不在此例。另外,每逢冬季,本族贫寒之家可向本庄各领棉衣一件,至春残原物交还,当然必须有族内公正人担保赔偿之责,否则不能援例领衣。
    最后有义庄管理人员配置和经营办事规则,主要有:庄董一名,经推举产生,纯尽义务,总持大纲,又决定诸事之全权。庄正一名,举族内公正人士担任,又随时监察庄内经营事项和稽查给发、账款之权。庄经理一名,由庄董延聘,月薪制,执行本庄各项经营规则,并有进退以下属员之权。庄经理可雇佣会计、庶务各一员,分别管理各项收支账目和仓库诸杂务。杂差一至两名,在早晚两季收租时,可酌量临时增加人员。各雇员薪金按每月初二发给,不得透支,更不准有舞弊、酗酒、争斗等不法行为。
以上所记其义庄之宗旨与内容,颇令人感慨,不过书画的东西与实际总会有些距离,其条文到底实施的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多少总是合乎人性的善举。
    三、捐资助学诸事
    重视读书教育,也是孙氏族谱中反映较为突出的一点。《洋溪孙氏宗谱》族规中有一条谓:“子孙必须读书,富贵家不待言矣,即贫贱家小儿到七、八岁,务宜上学堂习字,……为父兄者宜勉力从师,为子弟者宜尽心学习,此大有益之事也。”
    《富春龙门孙氏宗谱》“尚义录”记,族人孙文进以力农服贾所得,在雍正年间,累增田25亩,以10亩田的租入资助在乡里学校苦读的学子,另15亩田的收息,每逢岁科试年分给诸生童,以为科试之费用。
    《宣城上市孙氏新立家约》十二条中有一条是资助族人受各类教育,规定族中13岁以上于私塾肄业者,每年贴学费洋2元;考取本县各类学校肄业者,每年贴学费洋5元;考取省城高等学校肄业者,每年贴学费洋10元;考取京师大学肄业者,每年贴学费30元。各肄业生每年在祠堂领取,以示鼓励。
    江苏阳湖(今常州)大学问家孙星衍,同时也是教育家、藏书家。藏书宏富,近10万卷之巨。为了支持宗族教育,孙姓严把书捐赠给宗族,藏于宗祠,于是阳湖孙氏宗族学校就有了一个他族无法相比的大型图书馆。孙星衍还将图书分为12类,以便于后学查阅,以充分利用,促进了宗族的教育事业。
    浙江瑞安著名学者孙衣言、孙诒让父子的藏书楼:玉海楼,藏书也有十余万卷。其虽为孙家私产,但孙家并不关闭门户,独善自家,而是对外开放,教育乡里。孙衣言订立规约16条,揭之堂壁,其《玉海楼藏书记》中言:“乡里后生,有读书之才,读书之志,而能无谬我约,皆可以就我庐,读我书,天下之宝,我固不欲为一家储也。”由是,玉海楼从一闻名远近的家族藏书楼,变为传播文化知识的图书馆。
    还有修路、筑桥、赈灾等公益事项。我们从清嘉庆、道光、同治年间及民国所修《黔县志》中,看到黔县古筑村的孙氏宗族,在这方面就有许多可述的事迹与人物。如乾隆五十一年(公元1786年)岁歉,孙洪维用银万余两籴(di)米以赈其宗族及乡邻,其后又筑路修桥,躬亲省督,5年竣工,还首先出资修建县城书院,临终遗嘱再出银2000两用为书院建设费用。清朝末年,孙时泰第五子孙燮在汉口经商发家,父子俩便在故乡修葺祖祠、开设义学和修筑桥梁道路,如当地好几座石桥,便是孙时泰捐资,且躬督其役。孙希祖在江西经商,得知故乡遭遇兵燹(xian),便在江西发米百石赈乡里。此外还有修古筑——鲍家村道路的孙大纲,凡遇灾歉必输巨资的孙式道等人。有些记载可能会有所夸张,但应不会无中生有。

族规家训览要

    族规家训的萌生于汉魏南北朝之时,唐宋诸代是它的发展期,至明清之际便已相当普遍。泛观宋以后的家训族规,大都模仿抄袭,内容所差不多。又称族约、族范、族禁,或宗约、宗禁、家规、家范、家禁等。
    一、族规实例分析
    一般来说,大多数宗族都订有一个综合性的族规,上节所记的宗法礼制诸内容,都为其中的重要内容。现在我们来看一个实例。安徽宣成四安《孙氏家乘》卷2家规:
    ——尊祖敬宗,和家睦族,毋致因利害义,有伤风化。
    ——祠宇整修,春秋祭祀,毋致失期废弛,有违祖训。
    ——各宗坟墓,山林界止,毋致缺祀失管,有被占据。
    ——读书尚礼,交财尚义,毋致骄慢啬吝,有玷家生。
    ——富勿自骄,贫勿自贱,毋致恃富疾贫,有失大礼。
    ——婚姻择配,朋友择友,毋致贪慕富豪,有辱宗亲。
    ——周穷恤匮,济物利人,毋致悭吝不为,有乖礼体。
    ——珍玩奇巧,丧家斧斤,毋致贪爱蓄藏,有遗后患。
    ——冠婚讲礼,称家有无,毋致袭俗浮奢,有乖家礼。
    ——房舍如式,服饰从俭,毋致僭侈繁华,有干例禁。
    凡我族,如有不肖子孙玷辱祖宗,必须公同告庙出族,以全清白家风。然系万不得已之事,尤须郑重,慎勿轻率。谨将各条开后:
    ——大不孝者,出。(如骂詈父母、夺产、弃养之类)
    ——大不悌者,出。(如骂詈叔伯、欧辱兄嫂、凌虐弟侄之类)
    ——为盗贼者,出。
    ——为奴仆者,出。
    ——为优伶者,出。
    ——为皂隶者,出。
    ——奸淫乱伦者,出。
    ——妻女淫乱不制者,出。
    ——盗卖祭产者,出。
    ——盗卖荫树坟石者,出。
    以上十条有犯者,族长传单通知合族会集,告于祖庙,吊齐各谱,削去名字,祠墓不得与祭。但须确有实据,众论佥同,方准出族。如其传闻影响,总宜容隐。所谓罪疑惟轻,以存厚道。凡有过失,另当酌以轻重,以示罚。
    这一综合性族规较为简明,有些宗规家约则相当详尽而繁琐,如对流入贼匪、参加赌局、进泡烟馆等不法行为加以惩处,有的还摘录国家法律如《大清律例》等。《金华中柔孙氏宗谱》其家规还分外庭规和内庭规。后者主要是对家中妇女行为的规训,包括教子相夫、敬事公婆、妯娌和睦、男女授受不亲、不许轻逾门户及守节与再婚方面等一系列的规定。有的除此之外,还会定有若干单一性的规范。如《会稽孙氏宗谱》除定有“宗约”外,还有“族祭项条例”、“义田总例”、“敦亲项条例”、“恤族项条例”、“应试项条例”、“家塾项条例”、“修谱项条例”、“奉先义安项条例”等十多个单一性规范。再如《北渡孙氏宗谱》“世约”第二条“立继嗣”的内容也很重要:“夫继嗣之立,所以上承宗祊,下开胤祚,杜一时之觊觎,息万世之争讼也。使立异姓以紊宗派,昵私爱以起争端,皆自灭之道耳。”规定:无子者立嗣,“必先本支,次旁支,以及宗属,慎勿乱我家法。”这一宗法制规约也为各家族所普遍采用。
总之,其内容都体现着三个原则:合乎礼教,注重教化和符合国法,如孙奇峰的家教和族规就极严,一举一动都不允许越出“礼”的范围,所以一般都能得到官府的支持与批准。
    尽管定有严密的家法族规,但在封建家族的内部始终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一系列棘手问题。孙奇峰在《孝友堂家训》中感叹道:“问齐家之难,难于治国平天下。家迩天下远,家亲天下疏,何以难?曰正惟迩则情易辟,正惟亲则法用难。夫家之所以齐者,父曰慈,子曰孝,兄曰友,弟曰恭,夫曰健,妇曰顺。反此则父子相伤,夫妻反目,兄弟阋(xi)墙,积渐而往,遂至子弑父,妻鸩(zhen)夫,兄弟相仇杀,庭闱衽席间皆敌国。从来均平天下之人,每于此多动心忍性,盖法制所不能束,禁令所不能施,以此思维,难可知矣。”
    辛亥革命后,不少宗族相继废止了旧的家法族规。有的还依据新时代的国家法律与社会精神,在修订或重订家法族规时,注入了顺应时代潮流的内容。
    二、处世家训
    在严厉的族规之外,许多家谱中还载有大量的哲理性家训。它往往是一个有威望的家长,晚年以遗训形式留下的处世箴言,以规劝族众,其内容凡与家庭有关日常生活的一举一动均包括在内。主要精神有如下几点:
    (一)安分守己不可越分妄求
    孙奇峰《孝友堂家训》说:“甚矣,人心无足时也!……越分妄求,余殃在后。”“从古贤人君子,多非生而富贵之人,但能安贫守分,便是贤人君子一流人。不安贫守分,毕世经营,舍易而图难,究竟富贵不可以求得,徒自伤生平耳。”《云阳幸家巷孙氏宗谱》“孙氏家训”中“遣怀自释”谓:“收薄田,构小屋,着粗衣,吃淡饭,砥节行,倦独宿;勿贪财,休纵欲,善固穷,能忍辱,屈如伸,是为福。”
    (二)忍辱负重严于责己
    孙奇峰《孝友堂家训》说:“凡事有不得者,皆求诸己。先儒有言:母氏圣善,我无令人,孝子亦以此自责;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忠臣宜以此自责;宁人负我,勿我负人,交友宜以此自责。”《新安迁通孙氏家乘》“宗规”要求:族人“其或理有难明事,有难判者,则劝其笃大义而礼让之,强让与弱,贤让与愚,能让与拙,富让与贫,于簿书其克让之德,以著其芳名。”
    (三)务本业不能游手好闲
    《洋溪孙氏宗谱》“家训”谓:“士农工商四项,是为人之正路,不必拘定,随其质而就之,惟不出此四项。虽有显诲之分,贫富之异,无损也,可对祖宗而无愧矣。……戒游旷子孙,断不可无职业,……若任其游荡,袖手好闲,虽富家子弟,官宦后裔,饥寒在即矣,可俱哉。”
   (四)勤俭持家和恤邻佐族
    《孝友堂家训》中谓:“一生之计在勤,一年之计在春。”“勤非捡,终年劳瘁,不当一日之侈糜。”《洋溪孙氏宗谱》“家训”载:“治家宜俭,量入为出则财用自裕。凡事宜安分,即冠婚丧祭,虽系大事,亦不可效奢华。该富贵家自有余赀,若仅得中人之产妄效奢靡,贫穷之根也,戒之慎之。”“殷实者多行善事,如遇老幼残疾、鳏寡孤独,尤宜悯惜。其赤贫无倚、衣食不周、丧葬无告,能解其囊橐(tuo)以济之,此最善之事也。”
    (五)严戒争讼打官司
    《北渡孙氏宗谱》卷21“世纪”,第十条“戒争讼”,曰:“按古治贵无讼,俗尚不争,是以民风淳厚而比户可封焉。故易戒终讼之凶,书弃顽嚣之恶,城以讼非美事而败名丧德、殒身亡家,又必然者也。”《新安迁通孙氏家乘》“宗规”:“其或有恃势逞能,不从族判而辄经公逞丑者,宗长族众举实直白公庭,明证其非,于簿书其奸顽之陋,黔退三年,不与行礼,以警其余。”
    就是到了现代,1987年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陋巷集》,河北作家孙犁在《芸斋琐谈•诗外功夫》中说,他小的时候,父母亲教育他: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我一直记着这两句话。自己一生,就是目前,也不能说没有冤苦,但从来没有想到过告状,打官司。”关键问题在于,旧官府从来就不是一个代表公正的裁判机构,所以人民也是打官司为畏途。
总观有关内容,可概括为:孝父母、亲兄弟、崇祭祀、保族莹、遵礼教、正名份、谨婚配、肃闺门、睦宗族、恤乡邻、务正业、安本分、敦勤俭、禁奢靡、广施济、慎交游、戒斗讼、惩淫赌。……其中宣传封建三纲五常和教给驭人权述等内容,还有宣扬安贫乐道、明哲保身等奴才、市侩哲学,都可谓传统糟粕。而提倡勤俭持家,结交结社、宽厚忍让、严于律己,不要沾染恶习,要求成员和睦、处事公平、为人正直、认真读书等内容,包含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迄今仍得人们的认同。

族内宗法礼治

    中国自上古夏、商、周三代,宗法礼治日趋完善。到春秋战国,贵族宗法制度虽在走向没落,然而在汉、魏时期,又出现世家大族,宗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复活。隋唐以后,门阀土族解体,不过到宋元之际,以建宗祠、修家谱、置族田为核心内容的近代家族制度重构,依然以宗法礼治为基石。可以说,中华民族的主体文化,就是一部围绕着君主宗法制度运作的历史。我们如今所能看到的孙氏家族的有关内容大多为明清时期的情况。
    一、族长家长制
    宋代以后的家族制度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个体小家庭组成的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二是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宋史•孝义》记载,当时保定军(今河北文安县西北)孙浦一家十世同居,家族规模当有数百口之具。当然这种累世同居大家族数量不会很多,且渐趋分化,还是以小家庭聚族而居的形式较为普遍。
    何谓“宗法”,《毗陵竹园孙氏宗谱》“凡例”之首条便有相当通俗易懂的阐释:“分宗之法,以一大宗统众小宗,而从小宗又各同其所分之宗,则大小相维,彼此相属,而九族自为之亲睦矣。”其关键点就是各宗族及其家长必须按血统排列等级秩序并严格遵守之。他非但是一族治理之天然法则,更是中国传统国家统治之内核机制。唐宋以后,虽然宗族、家族间的等级秩序已不明显,但血缘备份之间的等级,尤其是家长的地位依旧极端森严,他还是国家统治的基石。所以《北渡孙氏宗谱》卷21“世约”,其第一条依然为“定宗统”:“夫宗统之定,所以明宗支联族属而为纲纪,人道之首重也。使宗统之法不立,则人不知所自而长幼无节,亲疏莫辨,离散陵犯之患起矣。”并严格规定:“凡事必禀于宗长”。宗长即为大家族之族长。
    一般来说,各家族由家长主持,而血缘较近之亲属诸家庭又可合为一房(支族),数房支族便为一大宗族。各房长、族长,可在诸长辈中协商选择,大多有族中年岁稍长,又有威势的绅士遴任。《映雪堂孙氏续修族谱》卷首下“家法补略”首条记:“我祖龙、武两房,务各择族中之正大慷慨者,立一族总。各支房又择其老陈练达者,立一房长。每年春、秋二祭时,书名高帖示众。或数年一更,三五载一换。族中尚有是非争端,须尊族总、房长理剖,不准擅鸣外客,酿成讼端。族总、房长亦必秉公论断,毋得徇碍优容。”
    族长的权力是相当大的。首先是主持祭祀祖先之权,其整个程序及有关费用皆所管领。在祖先、圣贤崇拜盛行的中国古代社会,他有可代祖宗立言、行事的权威。有的大家族依照古制,如《北渡孙氏宗谱》规定,设宗子一人,“凡祭必主于宗子”,专主祭祀,或为全族名以上的领袖,但没有实权,实权还是操在族长之手。其次是掌管族内的义庄、祭田和其他产业收入之权。不同规模的宗族、家族,宗主族长需依照具体情况,设立各种专门职务司,如有管理祠堂和祭品的,管理族田房产诸财物的等,他们都必须在族长的指导下工作。《甬北孙氏宗谱》规定,宗长,“整理族内银、钱账目及各处地田房屋,生财一切事物须要认真督察,切勿疏虞。或着远出经营不能兼理,必须委托房下贤能者代理之,委员有全权之责。”他是族长团聚族人的经济手段和实现族权的物质基础。再次,是裁判和决定族内其他有关的财产继承、民事纠纷诸公共事务,乃至处罚违反家法的族众。《映雪堂孙氏续修族谱》“家法补略”第二条谓:“孝弟为人之本,近见我族之弟气习渐坏,竟致忤逆父母,凌辱尊长。其房长如见此等事,不待父母尊长之投诉,便自行鸣集族总、各房长等,着真处治。轻者杖责,重者捆送,太甚则驱逐去族,极者则筑、溺两便。不若此严重,则不足谨横逆矣。”所谓“筑、溺两便”,是指可处活埋、沉潭的死刑。其家法制定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反映出直至清朝末年,其族长的统治依然相当严酷。
    《洋溪孙氏宗谱》族规:“族内有不公事,不可轻易结讼,必须先禀宗、房长及族之高明者理论之。如果恃强无礼,众共劝诫之,又不从,再三言之,然后鸣官就治可也。”就是家庭财产纠纷,如家长亡故,也往往有族长宗长出面调停。《斜河孙氏宗谱》“宗禁”规定:“禁争论财产,骨肉相残。凡父没而兄弟同居者,固为孝友,或必欲析产者,供听族长及近支长辈从公均拨,不得彼此相争,以致参商。如有犯者,定重责治,仍令各从公议。”禁止擅兴诉讼,自打官司。如其“宗约”有规定:“设或有故相争,必各据实陈词,族长及彼此近支长辈同集宗祠,平心和气共度其是非曲直,委屈剖明,务令输情服罪,相好如初。如退有后言,敢擅兴讼者,则治不宜轻恕。”
    《余姚孙境宗谱》“家训”中谓:“凡生男女,当先报宗长知之,而后同告于宗庙神主知之,随即取名,将年、月、日并登于第行录,不可犯祖讳。”《暨阳石佛孙氏宗谱》记载,其宗祠中设立记生部,各家生子须及时报名登记。《钱塘孙氏宗谱》“家规”,要求生子、冠礼、婚礼、丧礼,都要禀于宗长,然后诣祠堂跪告。《北渡孙氏宗谱》中记有婚礼整个过程中的规则:男方行聘,早起享祭毕,然后陈聘礼于庭堂,必禀宗长订盟设宴,并请各房诸亲属相陪,宗长祝告后聘礼发行,然后会宴。婚娶之日,新妇入门,也由宗长率新郎新娘拜天地、祖宗毕,始拜公婆。宴会必青宗长与本房尊亲,否则以违礼论。次日行会族礼,本房尊长率新郎新娘谒家庙祝告,随后往拜各家。另一方面,女方许嫁,以必禀宗长,订盟待聘,聘礼到由宗长祝告,请宗属长亲陪宴。出嫁前三日,请宗长率女子谒家庙行礼、祝告。新妇初次归宁返家,送礼,通族随亲疏分厚薄。
    二、兴祠与修谱
    有所谓:“敦族之道,兴祠修谱也。”宗法制度之基础,乃建立在尊祖敬长的铁律之上,所以中国古代祭拜祖宗之礼仪,最为隆重讲究。祖先之祭有三:祠堂、家祭、墓域。
每一个大家族都必须立有祭祀祖宗的家庙神龛,而一个大家族和宗族,又都必须建有祠堂。同一远祖的族人往往还要合建大宗祠,以祀其共同的祖先。如《溧阳孙氏宗谱》“敦叙堂记”载,其族有“九支十分各立支祠,以祖其祖而亲其亲。南北东西远者相去百余里,近者数十里”,族人又建该堂为其宗族之总祠。其“重修孝司堂记”说:“家礼曰: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盖合祠以受族,祖宗神灵所由妥,而子姓之亲睦所由敦也。”
    祠堂里供设着祖宗的神灵牌位,或春、秋二祭,或年初、清明、东至三祭,各宗族都有定制。宗祠祭祖,又称族祭,届时,各家各房成员都须在家长、宗主的率领下,进行有严格程序而场面肃宏的祭祀活动,礼节相当繁琐,它是家族中最盛大隆重的祭典。《句曲丁庄孙氏原修宗谱》规定:“本宗子弟贸易移居在外,如五年不归祭扫者,即以不孝论。”平时则要求经常打扫和修葺。《洋溪孙氏宗谱》“族规”要求:“宗嗣于每月朔日必须洒扫焚香烧烛。宗、房长以及绅士暨后辈子弟跪拜毕,讲论为人要学正道,不可苟且,以垂训后人。”祠堂又是全族集会的地方,族中遇有难以解决的纠纷、困境时,就会集合族众到祠中商议。如果族人违犯家法,也往往在祠中进行裁判、处罚。
    宗族祠堂的门头上一般刻有堂号,堂号为旧时各姓氏家族的一种醒目标识,用以标志某一姓氏族人或其分支的名号。它不见于宋代以前的记载,盛行于明清,一般用姓源发祥地名、始祖祖居地(即宗之发祥地)名,也有用祖先的功勋德望、嘉行懿事、吉祥典故等名称。孙姓唐豪主要有:乐安堂、富春堂、东莞堂、兵法堂、平治堂、映学堂、孝友唐等。前三者是姓源发祥地名,兵法堂自然是纪念孙武、孙膑之武功史迹,平治堂是纪念孙叔敖将楚国治理的民富国强之功绩。映学堂源于孙康映雪读书的感人故事,孝友堂乃河北孙奇逢极力提倡以“孝友”严格治家而产生之家族堂号。堂号还可用于家乘族谱及其谱名封面中,也可用于店铺字号、书斋别墅,乃至日常生活用品上,其意义主要在提醒人们不忘故土祖根。
在家庙中家祭又称寝祭,“寝”就是家中的正房或厅堂、堂屋,往往在其中正中处设龛供奉祖先牌位,或也可称祠堂。其祭拜就相当频繁了,孙奇峰《孝友堂家训》说:“晨起率子若孙,祠堂焚香,群从续至。谓之曰:我等聚族而处,佳辰令节,生祭朔望,得来祠堂瞻礼,是祖父之魄气常在,儿孙之城敬常存也。只此是人生第一吃紧事。”其《孝友堂家训》中附家祭仪注如下:
    晨起栉沐后,入祠三祭,自入小学,便不可废。
    朔望,焚香拜。
    元旦昧爽,设祭四拜,四仲月,用分至日,各设祭,行四拜礼。
    令子孙供执事。
    凡佳辰令节,寒食寒衣,皆拜,设时食。
    祭辰,设食拜,子孙素食,不易享客。
    有事出门,焚香拜,归亦如之。
    吉庆事,卜期设祭。
    儿女婚姻,焚香以告,生辰弥月,设食以献。
    新妇庙见设祭,主妇率之行礼。
    凡祭,妇人另行礼,各入仪。
    有的家族还在家庙、祠堂中设私塾读书。孙奇峰要求儿孙在读书时,也不能忘记尊祖敬宗这件头等大事。《夏峰文集•示诸子侄暨诸孙》谓:“尔等既在祠堂读书,早间当敛容肃揖,晚退亦然,朔望日当焚香叩拜。”
    此外,还有清明、冬至诸时的祭扫祖墓活动。家乘族谱中对此祭扫活动,一般都订有相当隆重和整套的礼仪规约,其中对祭期、司祭、祭品、读祝、散福及祭产的管理、祠堂和坟墓的修葺各方面都有详尽的规定。一般全族聚会,先至共同祖先墓地,然后至各房祖先墓地,最后再至各家庭祖先的墓地。扫祭毕,全族或齐集祠堂,举行祭礼。
    修谱的目的也在于尊祖敬长,联宗收族,睦亲正名。家谱记载着全族的户口人丁,世系源流,血缘关系及婚配、职任等内容。《斜河孙氏宗谱》“宗约”曰:“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探本寻源。”就是说,准确编撰族谱是给族中每个人“正名分”最重要的方法,而成为其一般成员社会地位的构成要素。在明清两代的农村中,可以说既没有无谱之族,也不容有无谱之人。同时,谱中对祖宗祠堂、坟墓、祭田等的所在,必详为注明,以便于祭祀、敬扫与看护。族中有孝子、节妇、忠臣、烈士和勤学有功名者,也都予以推奖。总之,修谱是家族中之大事,是其家族及其每个成员社会地位之体现,每年还都要举行隆重的祠堂读谱仪式,以进行宗法思想教育。
    三、国家统治的基石
    家长—族长—君主,中华传统国家结构其实只是家族统治的放大,而基层社会的家族宗法秩序实为国家统治的基石。其中“孝”是此宗法秩序之核心,祭祀祖先,谨事父母,下延后嗣,训教子孙,都是“孝”。有所谓汉代以“孝”治天下,将“孝廉”作为做人的根本,辟举为官的根据,并在家国一体的基础上,由孝自然延伸到对君主的忠。孙奇峰《孝友堂家训》精辟指出:“《论语》,孝弟为仁之本。《孟子》,尧舜之道,孝弟而已。……孝友之士,宜在朝廷,孝者所以事君也,为子不孝,断未有为臣忠者。”“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元气固结而家道隆昌,此不必卜之,气数也。父不父、子不子、兄不兄、弟不弟,人人凌竟,各怀所私,其家之败也,可立而待,亦不必卜之,气数也。”中国传统社会就靠这忠、孝二字支撑。
    其时的国家法律也毫不含糊的维护着这家族宗法秩序。
    首先是绝对维护家长的权威,严惩“不孝”的罪行。一般来讲,父母如果认为子女有犯奸、行窃、违抗教令等罪名,送官府惩处,而不会受到国法的追究。或者直接以不孝的罪名,送官府惩处,官府会不经审理,即判以重刑。从隋朝以后,不孝成为历朝刑法中最为严厉的“十恶”罪名之一,以保证子女对家长的绝对听命顺从。同样,官府也明确规定族长对族众违法的捆押扭送权,甚至默许或承认族长在一定情况下惩处、甚至处死族人的权利,而一些家法族规也会公然宣布族长有这样的权力,如前引《映雪堂孙氏续修族谱》“家法补略”中所谓“筑、溺两便”的条文。
    其次是财产的支配权。家长既是一家之主,便有完全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包括其他成员的所得收入。历朝法律都有禁止子孙别籍异财,惩治分家析产和卑幼擅自私用财产的条款。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中载有一案,孙某以丧父,然有母在,黎某等唆使他瞒过母亲,将家中田业倚当给别家,得钱一百二十贯与黎某等私分。案发官府判曰:“孙某有母在,而私以田业倚当,亦合照瞒昧条,从杖一百。”黎某等依道律科断。
    最为残酷的便是连坐法,直至族诛。国家为了有效的统治基层民众,钳制人民的一举一动,尤其是防止民众的造反,订有一系列连坐法条。这样迫使邻里族人之间相互监督,有的家法族规中也出现知情不报给予重罚和不许容留生人等规定。如《梁津孙氏家乘》家规中规定:“近房人知子侄等为窃盗,或容情护短,事发累众,玷辱家声体面着,族中共议一体重罚。或懦弱势孤不敢公言者,再议处置。”“来历不明、面生可疑之人不许容留。如有希图小利不顾大体者,责二十。”由于实行了相当缜密的控制和伺察族众行为的连坐首告制度,家族民众的任何一点微小的不轨行为,都很快被发现、制止和扼杀。这样建立起的家族内部防卫体系,可以起到国家专制政权无法替代的作用。
    综上所述,所谓“宗法礼治”,就是以血缘、长幼为等级,在以孝为中心思想的框罩下,以牺牲大部分成员的人身自由与个人权利为条件,来满足少部分上层人物的统治欲,达到保持这不平等社会结构的均衡与稳定。虽然这一需求选择在某一历史时期会显出其独特的恢宏表象,但并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中国近代的落后挨打便是其最好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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