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孫 氏 文 化 研 究 總 會
————————★——————— suns发(2011)字第0004号
中华孙氏文化研究总会
【 缘 启 】
天高悬日月,地阔载群生。
考溯中国历史,在百家姓中,孙氏宗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支重要族系,源于黄帝,历代名人辈出——
有与尧帝并誉为“尧天舜日”的太始祖舜帝,有创立《孙子兵法》的世界军事圣祖孙武,有创立兵家军事学说的孙膑;有以德治国创立东吴文化的孙权,有以医德妙术“救济苍生”的药王孙思邈,有唐代杰出的书法家和书法评论家孙过庭,有以忠直博学着称而被誉为“苏秦再世”的北宋龙图阁大学士孙觉,有被誉为“清初三大儒”的孙奇逢和“天下奇才”孙星衍,有倡导“三民主义”,推翻封建帝制走向共和,建立中华民国的国父孙中山……
纵观孙氏的族史,实际上就是中华民族不断追求统一、文明富强和捍卫民族尊严的一部发展史。中华孙氏遍布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且蔓延海外。可谓枝荣叶茂,英杰辈出。为研究孙氏历史和中华孙氏的世系的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纪念先人功德,继承爱国热诚,启迪后代奋进,促进社会和谐。经香港特区政府依法登记,成立——
中华孙氏文化研究总会。
中华孙氏文化研究总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孙氏文化研究总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批准的法人组织。 ( 简称:中 华 孙 氏 总 会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球孙氏文化研究的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和相关管理工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落实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BRAND.strtegy plans in cooperatin)以及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纲要》等国家相关的法规,开展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姓氏文化高端研究,大力宣传中国传统姓氏文化的杰出成就。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际社会道德准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须遵守相关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弘扬无私奉献、团结求实、协作创新的精神,为中国的民族姓氏文化振兴与崛起而做出卓越的贡献。遵守法律法令,服务于“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繁荣昌盛,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第五条 本会会址:香港。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在深圳设立常驻联络处;
各地经申请和本会批准,可设分会及联络处、研究基地。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孙氏文化研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研究孙氏宗族的历史、渊源世系及相关的宗族文化; (二)研究和参与保护孙氏先贤有关的墓、庙及其它遗产和遗物; (三)研究孙子的军事业绩及其生平事迹; (四)研究孙子信仰的形成、变迁和影响; (五)探讨孙氏文化在中华历史文化中的地位及作用。 (六)召开学术会议,交流研究成果,召开中华孙氏文化节。 (七)采集孙氏宗亲信息,编印孙氏族史和族谱; (八)协助各地孙氏宗亲建立完善孙氏文化研究机构,办好“中华孙氏宗亲网”和《中华孙氏通讯》,定期向海内外宗亲分会通报“中华孙氏统谱”的编纂进展与联谊情况。
(九)收集一切有关孙氏家族历史的族谱资料(含新老孙氏宗谱)和有关孙姓人文历史资料,支持宗亲和专家撰写出版孙氏文化著作。凡是流散在全国各地宗亲的资料,必须统一收归到指定的资料库统一管理,以便各地宗亲查阅谱系等资料。 将全国各地孙氏后裔聚集地村容村貌、祠堂、古建筑、墓碑志等有价值的文物及人文景观,用摄像和拍照的方法制成DVD 光盘和图册,以供研究孙氏家族历史的需要。 (十)创造条件为筹建“中华孙氏文化基金会”做准备,以利资助人才培养、急难救济、弘扬孙氏文化等项目之急需。基金会的组织及条款的制定将由理事会及全国各地代表讨论具体制定。 (十一)总结成功经验与方法,编辑出版《孙氏发展概况》期刊和科普读物及有关资料。 (十二)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向国家和国际社会举荐优秀的孙氏研究人才。 (十三)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与相关国际学术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性的合作,向国外推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姓氏特点、向中国国内推介通过实践证明的国外的最新各国姓氏文化发展趋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专业孙氏文化研究的单位可优先入会。 3、世界各地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姓氏文化研究的组织及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从事专业孙氏策划研究工作,有孙氏研究成果者可优先入会;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级专业孙氏研究组织的设计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和 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的下届理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开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章程、制度、职责的审定;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长职权: (一)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八)筹备、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九)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十一)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1/2以上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聘国内姓氏领域研究学科中成绩卓着、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会知名人士为顾问,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态度,从事本领域事业研究有一定的专长; (二)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总干事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爱中国民族传统姓氏文化研究事业,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经本会理事会提议,本会法人代表由本会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的部门: 1、顾问委员会; 2、宣传部; 3、企划部;
4、交流部; 5、开发部; 6、财务预算管理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个人会员每年100元/人(无固定收入的10元/年),团体会员视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最低不少于200元/年),多交不限; 2、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开支: 1、网站建设支出; ( 暂由孙副秘书长管理“中华孙氏”网代替) 2、资助特困优秀学生和特困家庭; 3、支付干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4、开展联谊活动工作经费; 5、维护宗亲文化古迹; 6、出版宗亲文化刊物。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由理事会参照香港和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 四十 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 3月3 ,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暂挂在《中华孙氏联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中 华 孙 氏 文 化 研 究 总 会 2012 年 3月 3 正 式 成 立 |